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每年年度結束後將PO及IO所有人前一年度應計之利息所得及稅款扣繳資料,彙總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扣(免)繳憑單開立及寄送事宜。
  2. 債券所有人、質權人或信託關係之受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賣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者,債券所有人、出質人及受託人應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參加人得於成交之次月五個營業日前辦理匯款作業,不適用各條文有關稅款匯款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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