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因提供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數額資料有誤,致發生還本數額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者,應於發現錯誤當日,填具「發行人還本資料異常通報單」,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傳真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應具函,蓋妥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檢具更正後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專用印鑑之「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經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固定收益證券本金餘額分配明細表」、「發行人還本資料異常通報單」、切結書及更正前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等文件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並同時副知持有該券別之相關參加人。
  3. 本公司核驗前項申請書上之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及確認持有人帳戶餘額無誤後,依發行人提供之「固定收益證券本金餘額分配明細表」差額增、減記差額部分,辦理保管劃撥帳戶餘額更正。
  4. 前項減記差額之任一持有人帳戶有餘額不足者,本公司不辦理更正並通知發行人處理,俟該帳戶餘額補足後,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配合辦理更正。本公司於完成更正作業後,通知發行人及相關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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