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遇還本付息且發行人未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本息兌領者,有關彙總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本息撥付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或還本日彙總參加人依前條規定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本公司有依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辦理轉帳作業時,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編製「已繳回實體債券號碼清冊」。
    2. 二、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彙總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已繳回實體債券號碼清冊」,於還本付息日送交本息兌領機構,遇債券還本者,本公司並辦理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及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核對,最後一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及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核對;債券為PO及IO時,本公司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
    3. 三、本公司於還本日彙總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分別於還本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及五時,始送交本息兌領機構。
    4. 四、發行人應於當日核對第二款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並於核對無誤後回覆本公司,如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5. 五、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之債券,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還本之相關訊息。屬設質部分,本公司於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屬提存部分,本公司於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
    6. 六、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計算債券所有人應領本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如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不足一元金額部分,由大至小以一元為單位依序分配,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
    7. 七、債券所有人名冊上載明兌領人款項劃撥帳號者,本息兌領機構應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兌領人款項劃撥帳戶;兌領人應付本息扣除稅費後無剩餘金額,或其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兌領。
    8. 八、本息兌領機構遇有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客戶為兌領人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之情事時,應審核兌領人檢具之紙本債券存摺正本、參加人列印之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報表或客戶列印之電子債券存摺及身分證明文件後辦理款項撥付。
    9. 九、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之債券,本息兌領機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出質人或質權人款項劃撥帳戶。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10. 十、發行人遇還本付息日期變更時,應於還本付息日七個營業日前將變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還本付息金額不固定時,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將該次還本付息資料通知本公司。
    11. 十一、參加人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19),查詢本息兌領機構名稱、地址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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