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集中保管之債券遇還本付息時,有關債券所有人資料檢核及名冊編製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止,就證券戶之餘額編製「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提供參加人核對其客戶款項劃撥帳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如有缺漏或錯誤參加人應儘速通知客戶辦理補正。
    2. 二、債券所有人之參加人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債券所有人相關資料編製名冊,送交本公司;但賣方自營商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註銷債券存摺者,依下列規定編製名冊:
      1. (一)附條件交易到期日在還本付息日之前者,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客戶為兌領人編製名冊。名冊內容應含客戶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2.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日與還本日為同一日者,名冊不列示債券所有人,僅列示未註銷債券存摺彙總金額。
    3. 三、債券所有人以附條件交易賣出債券後,遇臨時放假致附條件交易到期日遞延至還本日者,其名冊之編製準用前款第二目規定。
    4. 四、賣方自營商應於還本日就第二款第二目及前款不列示債券所有人部分,依下列規定編製名冊送交本公司:
      1. (一)還本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已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註銷債券存摺者,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及兌領人編製名冊;未註銷者,仍列示未註銷債券存摺彙總金額。
      2. (二)還本日下午五時已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註銷債券存摺者,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及兌領人編製名冊;未註銷者,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客戶為兌領人編製名冊。名冊內容應含客戶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