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債券信託作業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2. 信託標的為PO及IO時,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利息所得稅之計算等相關作業:
    1. 一、自益信託:
      1. (一)本公司於完成信託轉帳後,將委託人信託前應計利息計入受託人帳戶,受託人賣出PO及IO時,本公司以受託人為利息所得人計算其利息所得及稅款扣繳數額。
      2. (二)受託人賣出PO及IO時,受託人之參加人應於賣出轉帳日後第二營業日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將扣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再由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核帳及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2. 二、他益信託:
      1. (一)參加人於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時,應另輸入事實發生日(向稅捐機關申報之贈與日或為遺囑信託時為委託人死亡日);本公司於完成信託轉帳作業後第一營業日,就委託人持有期間之利息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2. (二)受託人賣出PO及IO時,本公司以受託人為利息所得人計算其利息所得及稅款扣繳數額,受託人之參加人應於賣出轉帳日後第二營業日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將扣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再由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核帳及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3. 三、信託利益分配:
      1. (一)自益信託時,本公司就委託人信託前及受託人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累計至委託人帳戶。
      2. (二)他益信託時,本公司將受託人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累計至受益人帳戶。
    4. 四、信託期間屆到期兌償日:本公司以受託人為利息所得人計算受託人持有期間之應計利息所得及稅款扣繳數額,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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