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債券質權設定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2. 質權設定之標的為PO及IO時,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利息所得稅之計算等相關作業:
    1. 一、質權設定期間之利息所得歸屬出質人。
    2. 二、設質期間屆到期兌償日時,本公司結清質權人參加人設質帳戶PO及IO餘額,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辦理還本付息及利息所得稅款扣繳與扣(免)繳憑單之開立。
    3. 三、質權人申請法院拍賣轉帳時,債權人之參加人應於申請轉帳日後第二營業日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將扣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再由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核帳及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4. 四、質權人申請法院拍賣轉帳而其參加人未經手價金或質權人因取得質物所有權申請辦理轉帳時,本公司於申請轉帳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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