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所有人行使賣回權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賣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發行人應於賣回日前操作「債券賣回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58)或「債券賣回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58S),將賣回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債券賣回作業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64),查詢債券賣回明細資料傳送結果。
    3. 三、債券所有人得於發行人指定之期間內,至往來參加人填具債券賣回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參加人辦理。
    4. 四、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債券賣回」交易(交易代號B63),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發行人通知之賣回資料無誤後,即於申請當日自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參加人得操作「債券賣回作業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64),查詢債券賣回明細資料。
    5. 五、發行人應操作「債券賣回作業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64),列印債券賣回作業查詢單,確認債券賣回數額後留存備查。
    6. 六、本公司於債券所有人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債券賣回名冊交付發行人。
    7. 七、債券所有人因行使賣回權致有分割債券之必要者,發行人應依本公司要求之數額辦理債券之分割。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