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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遇發行人收回且自行處理款項撥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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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應於收回作業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將收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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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於終止上市或經終止櫃檯買賣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或指定基準日,就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收回作業。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債券所有人款項劃撥帳戶,債券所有人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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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之債券,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附表,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執行機關、主管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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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設質之債券,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時,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出質人或質權人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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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提存之債券,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債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