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賣方自營商交付客戶電子債券存摺後,發現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不符或因故取消交易向本公司申請撤銷債券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3:撤銷),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並通知買方客戶辦理確認。
    2. 二、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通知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撤銷之確認:
      1. (一)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確認(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7,處理類別3:撤銷),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撤銷資料無誤。
      2. (二)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者,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撤銷資料無誤。
      3. (三)買方客戶通知自營商,由自營商填具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應經客戶簽章,並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切結書正本應於取消交易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
    3. 三、本公司依前款確認或審核結果,辦理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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