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賣方自營商交付客戶紙本債券存摺後,發現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不符或債券存摺毀損或遺失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或補發紙本債券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申請更正: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債券存摺更正申請書」,並檢具債券存摺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未能提示債券存摺正本時,更正申請書應經客戶簽章,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申請書正本及債券存摺應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目資料無誤後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
      3. (三)賣方自營商應依附條件交易承作方式重行申請開立債券存摺。
    2. 二、申請補發: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債券存摺補發申請書」(補發係因客戶毀損或遺失債券存摺者,應經客戶簽章),操作「債券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A74),輸入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號、簽發類別、原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原債券存摺之註銷及補發作業。
      2. (二)賣方自營商列印債券存摺用印後交付客戶,存摺並應註記補發。
      3. (三)賣方自營商補發債券存摺後,應操作「債券附條件交易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76),輸入參加人代號、原交易日期、補發日期、買賣類別及查詢類別等資料,列印後核對其債券存摺補發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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