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賣方自營商交付客戶債券存摺後,同意將債券存摺所載數額轉讓客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PO及IO不適用之):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債券存摺餘額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存摺餘額轉帳資料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78),輸入匯出帳號、匯入帳號、債券代號、成交面額及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賣方自營商輸入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另依其輸入之資料,將債券自賣方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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