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條規定議價買賣債券,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附條件交易到期:
      1. (一)原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0:屆期履約),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
      2. (二)本公司審核到期及債券部位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自營商應就其輸入之應付款項資料,負審核之責。
    2. 二、附條件交易提前解約:
      1. (一)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1:提前解約),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債券代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並通知買方客戶辦理確認。
      2. (二)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通知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提前解約之確認:
        1. 1.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確認(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7,處理類別1:提前解約),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提前解約資料無誤。
        2. 2.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者,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提前解約資料無誤。
        3. 3.買方客戶通知自營商,由自營商填具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應經客戶簽章,並檢附對客戶之付款證明(如與客戶係依原承作條件另行承作新交易並另開立債券存摺,且無款項之返還者免附,切結書及付款證明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切結書正本應於提前解約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
      3. (三)本公司依前目確認或審核結果,辦理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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