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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營商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條規定議價買賣債券,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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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交易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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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0:屆期履約),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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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核到期及債券部位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自營商應就其輸入之應付款項資料,負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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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條件交易提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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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1:提前解約),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債券代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並通知買方客戶辦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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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通知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提前解約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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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確認(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7,處理類別1:提前解約),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提前解約資料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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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者,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提前解約資料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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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方客戶通知自營商,由自營商填具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應經客戶簽章,並檢附對客戶之付款證明(如與客戶係依原承作條件另行承作新交易並另開立債券存摺,且無款項之返還者免附,切結書及付款證明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切結書正本應於提前解約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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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依前目確認或審核結果,辦理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