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議價買賣債券,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附條件交易到期:
      1. (一)原賣方自營商得填具「債券附條件到期通知書暨債券存摺註銷申請書」,並操作「債券附條件到期通知暨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75),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號、債券存摺編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
      2. (二)本公司審核到期及債券部位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自營商應就其輸入之應付款項資料,負審核之責。
    2. 二、附條件交易提前解約: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切結書,並檢具債券存摺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未能提示債券存摺正本時,切結書應經客戶簽章,並檢具對客戶之付款證明(如與客戶係依原承作條件另行承作新交易並另開立債券存摺,且無款項之返還者免附,切結書及付款證明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切結書正本及債券存摺應於提前解約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目資料無誤後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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