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與客戶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並以自營商出具之電子債券存摺交付客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自營商應取得客戶填具之「客戶買賣債券接收電子交易憑證通知暨免簽章同意書」,操作「客戶同意接收債券電子交易憑證資料維護及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81),輸入參加人代號、客戶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作業類別、客戶名稱、指定接收交易通知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通行碼,通知本公司。但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應自行操作「接收債券電子交易憑證同意聲明」交易(交易代號G80),輸入參加人代號及作業類別,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開立通知」交易(交易代號G74),輸入賣方帳號、買方帳號、買方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債券代號、成交面額、成交單編號、附條件到期日及類別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其帳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無誤後,增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4. 四、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傳送電子債券存摺後,得依下列方式查詢其持有之電子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是否相符:
      1. (一)使用本公司提供之網路查詢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2. (二)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得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76),輸入參加人代號、帳號流水號、原交易日期、附條件到期日、買賣類別及查詢類別等資料。
      3. (三)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得以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接收及點選本公司提供之電子債券存摺連結網址,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通行碼,或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輸入交易日期、自營商代號、交易狀態及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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