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與客戶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並以自營商出具之紙本債券存摺交付客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債券存摺開立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存摺開立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73),輸入賣方帳號、買方帳號、買方名稱、買方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債券代號、成交面額、成交單編號、附條件到期日及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其帳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無誤後,增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3. 三、賣方自營商操作「債券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A74),輸入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號、簽發類別等資料,列印經本公司電腦系統編號之債券存摺,用印後交付客戶;本項交易僅提供一次性列印,不可重覆列印。賣方自營商操作該項交易後發現債券存摺損壞,其尚未操作下筆交易者,得操作「印錄資料重印」交易(交易代號901),重印債券存摺(存摺上註記印壞重印);其已操作下筆交易者,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補發。
    4. 四、客戶往來之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於賣方自營商列印債券存摺後,得操作「債券附條件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76),輸入參加人代號、帳號流水號、原交易日期、附條件到期日、買賣類別及查詢類別等資料,查詢列印並核驗債券存摺內容;客戶亦得使用本公司提供之網路查詢系統,查詢其持有之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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