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採劃撥轉帳方式完成券之給付且自行完成款項收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附條件交易承作:
      1. (一)賣方及其參加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交易。
      2. (二)本公司審核賣方帳戶餘額無誤後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轉帳。
      3. (三)賣出標的為PO及IO時,買方不得再為轉帳,僅得以開立債券存摺方式為之,附條件交易期間之利息所得歸屬原賣方。另參加人得操作「分割債券議價附條件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79),輸入參加人代號、帳號、債券代號等資料,查詢其附條件交易未屆期資料。
    2.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
      1. (一)原買方及其參加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交易。
      2. (二)本公司審核原買方帳戶餘額無誤後,將債券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賣出標的為PO及IO時,於屆期原賣方未買回時,當期本息及原賣方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歸屬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帳載者所有。
  2.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採劃撥轉帳方式完成券之給付且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有關款券收付及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