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於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之債券,其給付結算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有應付債券者:
      1. (一)自營商操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給付結算券項撥轉」交易(交易代號C98),輸入給付結算日、證商代號、證券代號及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自營商帳戶餘額及比對櫃買中心通知之給付結算資料無誤後,將債券自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2. 二、自營商有應收債券者:
      1. (一)櫃買中心應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櫃買中心帳戶餘額及比對給付結算資料無誤後,將債券自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2. 自營商及櫃買中心得操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給付結算券項撥轉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99),列印券項撥轉查詢報表,核對轉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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