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債券,並自行完成款項收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填具「債券議價買賣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由賣方參加人操作「債券議價買賣轉帳資料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72),輸入匯出帳號、匯入帳號、債券代號、成交面額、轉帳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賣方帳戶餘額無誤後,將債券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賣出標的為PO及IO時,賣方參加人應於申請轉帳日後第二營業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證券商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19),查詢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資料。
      2. (二)賣方證券商應操作「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52),列印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明細查詢單,辦理賣方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並將扣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
      3. (三)本公司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俾供其核對證券商代扣繳稅款之繳付情形,及辦理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2.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有關款券收付及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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