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申請將PO及IO重組為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檢具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辦理PO及IO之重組。
    2. 二、櫃買中心審核無誤後於重組日前一營業日,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自營商集保帳號、PO及IO代號與註記、附息債券代號及重組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自營商於重組日填具「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B50選項2:重組),輸入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及重組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及自營商之通知,並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PO及IO之扣帳,同時辦理重組後附息債券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至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
    5. 五、自營商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IO及附息債券之入扣帳情形。
    6. 六、本公司於申請重組日後第一營業日,除編製「債券分割/重組撥付清冊」(申請類別:重組)通知發行人及本息兌領機構外,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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