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附息中央登錄公債所有人申請將其債券分割為PO及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應向簽約之清算銀行(以下稱集保清算銀行)開立債券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由該銀行辦理PO及IO之登載。
    2. 二、集保清算銀行應提供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專戶資料予本公司,以利參加人辦理PO及IO利息所得稅款匯款作業。
    3. 三、集保清算銀行於可分割中央登錄公債發行三個營業日前,將附息公債代號及名稱、PO及IO代號、還本付息日期、利率及還本金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櫃買中心於可分割中央登錄公債發行二個營業日前,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5. 五、集保清算銀行審核中央銀行分割資料無誤後,增記本公司債券帳戶PO及IO數額,並將分割訊息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PO及IO入帳通知,經審核無誤後,將PO及IO撥入附息公債所有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7. 七、附息公債所有人之參加人於PO及IO入帳後,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及IO之入帳情形。
    8. 八、所有人因申請資格不符、集保帳號錯誤等,致未能完成分割時,參加人得操作「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交易代號B61,收送狀況選項2:異常),列印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單核對,所有人於調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向往來清算銀行申請附息公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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