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人送存者,發行人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1.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2.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3. 三、已蓋有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2. 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配發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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