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債券者,應填具「債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債券號碼清單」連同債券交付參加人。債券為記名者,應於過戶申請書及債券背面出讓人處簽蓋原留印鑑。
    1. 一、於債券背面或過戶申請書背面(債券為記名者)蓋用送存章戳。
    2. 二、操作「債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A10),輸入送存帳號、債券代號、原始面額、張數、合計本金餘額、債券號碼等資料(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參加人應於送存當日上午十時前輸入)。
    3. 三、操作「債券送存彙計查詢/結帳」交易(交易代號A64)及「債券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A41),並列印「債券送存彙計查詢單」、「本日債券送存清冊」或「次日債券送存清冊」(外埠參加人使用)連同債券於上午十一時前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點收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送往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3. 發行人指定機構應於本公司送達日後第一營業日前辦妥銷除前手作業,並於債券背面簽蓋銷除前手章戳。
  4. 本公司收回已銷除前手之債券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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