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所有人應於發行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後,將其持有之實體債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
    1. 一、提供與本公司簽約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有價證券發行清冊、發行辦法、掛失及註銷作廢資料;簽約後發行辦法有修正或新增掛失及註銷作廢資料者,亦同。
    2. 二、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指定位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機構辦理債券銷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義轉記於債券存根簿)、繼承/贈與、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相關事宜,該機構有異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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