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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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應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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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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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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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蓋妥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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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資料,於發行人指定劃撥日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