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債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發行人檢具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文件函知本公司,同時指定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之基準日。
  2. 本公司於發行人指定基準日就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指定基準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辦理加計利息返還價款事宜。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後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交付債券所有人。
  3. 第一項撤銷或廢止之債券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發行人,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相關訊息。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附表,將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後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執行機關、主管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4. 第一項撤銷或廢止之債券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送交發行人時,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交付出質人或質權人。
  5. 第一項撤銷或廢止之債券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送交發行人,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債券業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相關訊息。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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