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到期之債券無實體登錄後,就債券所有人未繳回之實體債券,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1. 一、發行人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3XXX5555555,戶別:80)。
    2. 二、發行人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債券帳簿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
  2. 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登錄專戶,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及「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登錄專戶」,交付發行人核對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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