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自營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委託本公司辦理債券款券收付作業,應簽訂參加人同意書交付本公司。
  2. 客戶為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債券款券收付作業,應與清算交割銀行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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