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所有人辦理下列事項應以證券戶為之:
    1. 一、於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之帳簿劃撥交割。
    2. 二、以議價方式買賣債券並自行完成款項收付之帳簿劃撥交割。
    3. 三、債券送存領回、分割及重組、私人間直接讓受、贈與、行使賣回權、質權設定、信託、公務保證與繳存準備及提存等事項。
  2. 債券所有人以議價方式買賣債券且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債券之帳簿劃撥交割應以債票券戶為之。
  3. 繼承人辦理繼承作業時,應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證券戶或債票券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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