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新發行無實體債券或將實體債券註銷轉換為無實體債券之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屬外國發行人者,得委託國內代理機構檢具授權書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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