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保管機構、接受客戶委託辦理債券款券清算交割之金融機構(以下稱清算交割銀行)及其他具參加人資格者,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帳簿劃撥交付及買賣等帳簿劃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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