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834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22條、第24條;增訂第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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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所發給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應以顯著方式予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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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持有者並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