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834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22條、第24條;增訂第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下列公司不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徵求人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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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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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無表決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