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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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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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發行股份溢價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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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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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辦理變更登記,除註冊地國法律有強制規定者外,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辦理註銷股份之變更登記,並於註銷作業完成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變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