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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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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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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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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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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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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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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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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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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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