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1.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2.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3.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4.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5.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6. 六、買回之方式。
    7.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8.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9.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2.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13.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14.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15.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2.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3.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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