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所有條文

  1.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1.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2.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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