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2.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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