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
  2. 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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