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
所有條文
-
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
-
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
二、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
三、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
-
四、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
-
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外,應揭露下列資訊:
-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
二、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
-
三、應收款項之帳齡分析及備抵呆帳變動情形與減損評估。
-
四、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
五、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