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1.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2.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 七、重大災害損失。
    8.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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