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所有條文

  1.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2.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3.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1.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2. (二)其他綜合損益。
      3.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2. 發行人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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