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發行人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一、收入:
      1. (一)營業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及勞務提供收入等。
      2.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企業資產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收入等。
      3. (三)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企業依交易之經濟實質評估承擔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重大風險及報酬時,始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4. (四)建造合約收入之認列與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規定辦理,發行人應將因合約工作應向客戶收取之帳款總額列報為資產,及因合約工作應支付予客戶之帳款總額列報為負債。
    2. 二、營業成本:本期內因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等所應負擔之成本。
    3. 三、財務成本: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4.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發行人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5. 五、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6. 六、停業單位損益:
      1.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2.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7. 七、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8. 八、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
      2.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9. 九、綜合損益總額。
    10. 十、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1. 十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2. 十二、每股盈餘: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2.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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