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9條、第31條及第五 章章名、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第23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 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刪除第30條條文, 自106會計年度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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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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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發行人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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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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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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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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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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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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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銷貨、採購、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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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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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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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