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8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29342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31條,除第2條、第4條、第7條、第8條至第13條、第15條 、第17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自 104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未自願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規定者,除應適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十七條外,應依本準則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並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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