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8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29342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31條,除第2條、第4條、第7條、第8條至第13條、第15條 、第17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自 104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
  2.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於轉換日除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第三十八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六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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