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8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29342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31條,除第2條、第4條、第7條、第8條至第13條、第15條 、第17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自 104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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