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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內部人員及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除應遵循相關法令及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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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開立之帳戶,應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且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所開立之帳戶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應與其他委託人分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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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據實向所屬公司申報其配偶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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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之買賣委託單,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期貨商應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在所屬期貨商之委託買賣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期貨商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至少包含:買賣委託書簽核程序以及成交後之檢查程序)。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應不低於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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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內部人員在期貨商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禁止在交易時段內連結其他期貨商網路下單,含其他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其他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期貨商權責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且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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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商發現有非內部人員帳戶經由內部網路從事網路下單情事時,應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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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內部人員之配偶於該內部人員所屬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者,有關買賣委託單之執行及簽核、憑證資料保管、內部稽核及相關檢查、控管作業,準用「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