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後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00230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4112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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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後,應續繳之交割結算基金為交割結算基金總額大於交割結算基金定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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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交割結算基金總額,由本公司每年視市場規模至少計算檢討一次,並於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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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結算基金總額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算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結算會員應繳存金額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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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計算方式,以壓力測試估算結算會員可能虧損金額之最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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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交割結算基金定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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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前所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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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算會員增加委託期貨商、委託之期貨商增設分支機構、結算會員增加期貨交易輔助人或該期貨交易輔助人增設分支機構所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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