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6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之5、第3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2條 (罰則)
  1.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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