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25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3、第4條附件2、附件4、附件5,並自111年8月8日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1427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中心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如被授權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以供查驗;被授權人送交本中心之第四條所列文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並留存文件建檔備查,但第四條所列文件有缺漏或不實等情事,本中心可退回其申請。
  2. 被授權人備齊第四條所列文件,得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親赴本中心依據前項辦理領取查詢結果。
回上方